关于转发《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师残联,院(校)残协,222团残联:
根据中国残联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兵团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考核,以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现将《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考核办法(暂行)
为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考核,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义
残疾人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或协商推举方式选聘产生的,专职或相对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委员。
第二条 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情系“我的兄弟姐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配合乡(镇、街道)残联和村 (社区)残协做好本地区的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代表其利益,倾听其呼声,反映其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活跃文化生活,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选聘基本方式
(一)条件具备的地区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购买公益性岗位条件不具备的地区采取协商推举给予适当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的方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
第五条 选聘基本程序
(一)制定政策:各级残联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制定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相关文件。
(二)组建机构:成立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三)发布公告:宣传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重要意义,公布选聘相关事项,动员优秀残疾人积极报名参与竞聘。
(四)统一考试:由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笔试、面试。
(五)择优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笔试、面试、体检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张榜公示。
(六)选聘上岗:新聘任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培训
(一)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教育、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残疾人专职委员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三)县级残联每年对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5天以上的教育培训。
(四)中国残联、省、市残联每年对本级评选出的至少100名优秀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10天左右的教育培训。
(五)各级残联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基地(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残疾人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学历培训。
第七条 考核
(一)县级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二)日常考评主要考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三)年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绩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业务知识考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等。
(四)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并记录档案。
第八条 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对其进行劝勉谈话,并给予六个月观察期,期满后称职的予以续聘、仍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由县级残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作为向上一级推荐先进的重要依据。
(三)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具备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到乡(镇、街道)残联担任残疾人专职委员。
(四)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要优先录用到各级残联工作。
第九条 其他
(一)残疾人专职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终结补贴等相关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二)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