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局 民政局 财务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局 教委 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从现阶段兵团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师直单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团场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在城市和师直单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在团场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思路
坚持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和兵团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积极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 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职责,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的指导工作,利用现有各种资源和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工作。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积极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采取社会化工作方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应根据社会发展水平的程度确定康复工作目标。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三)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兵、师、团三级财务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兵团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经费。积极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康复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于社会力量开办的康复机构要积极支持、平等对待,充分发挥其作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的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康复专业机构建设,加强对康复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创造康复专业人才充分发挥能力的环境,拴心留人。
(五)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加大残疾预防知识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建立新生儿筛查登记制度,力争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六)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兵团各级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在实施重点康复工作中,要制定具体办法,解决贫困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问题。
(七)制定政策,妥善解决残疾人康复费用负担问题。针对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训练费用得到优惠和减免。
(八)加强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兵、师、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卫生、民政、财务、公安、教育和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