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兵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 出处:兵团残联 2008-12-22 】【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兵团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
《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项目“十一五”实施方案(高中和高等以上教育)》的通知

各师残联、教育局:

根据《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字〔2007〕79号),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实施方案》、《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工委秘〔2007〕2号)精神,兵团残联会同兵团教育局制定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兵团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项目“十一五”实施方案(高中和高等以上教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残疾人联合会 兵团教育局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兵团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

为全面普及兵团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解决残疾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而上不起学和辍学的现象,提高和巩固入学和在校率,兵团残联、教育局在国家开展助学项目的基础上,共同开展兵团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助学项目。兵团每年计划下拨助学专款。2007学年下拨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专项经费49万元,其中义务教育阶段19.5万元。

一、项目单位与受助对象

项目实施范围为兵团14个师, 109个农牧团场。各级残联、教育局为组织实施单位。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适当集中,以“十五”期间助学项目执行情况,保证助学资金专款专用,以突出助学效果为原则,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未入学人数,结合在外上特教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寄宿生人数情况,确定项目实施团场和学校。项目实施地区应为领导重视残疾人教育(特殊教育),有相应的助学措施,并具有按计划执行项目的能力。项目执行学校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助残风气较好,管理严谨有序,校长及教职员工有爱心、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

受助对象为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包括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已在校(含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团场随班就读寄宿生)的残疾学生,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优先。

二、资金使用范围与资助标准

农牧团场(含兵团所属镇、市)残疾学生:学习用品用具费;家庭经济困难、未享受生活补助费寄宿生的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与当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相同。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学生:学习用品用具费。

不得随意扩大专款使用范围,不得挪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

项目资助标准为走读生每人每年400元,寄宿生每人每年720元。

三、受助对象确认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少年,未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团场户籍所在地的残联和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在校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学年学生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1)】。

2、师、团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家庭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直接认定为受助对象。

3、申请资助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团场残联、教育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初定受助名单予以公示后,由团场残联、教育部门报师残联、教育部门。师属助学项目由师残联、教育部门审核。

4、师残联、教育部门共同对受助名单进行审批,填写“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学年受助学生花名册”【见表二】,报兵团残联。由兵团残联、教育局对兵团当年助学名单审批后,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5、受助残疾儿童少年每学年确认一次。

四、资金分配与发放

1、兵团助学专款分配原则为综合考虑各师“两免一补”落实情况和“十五”期间助学项目执行能力及各师上学年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学年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007学年国家彩票助学项目义务教育阶段经费分配方案。

2、每年4月30日前,项目执行单位将上学年项目执行报告和受助学生花名册报兵团残联,并将上学年项目执行报告送兵团教育局。9月底前,兵团残联、财务局将助学专款拨付至各师财务局,由各师残联、教育局逐级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学校,学校统一使用,不发给个人。在外上特教学校,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费用由师残联、教育局对其票据费用审核后,将助学专款拨付至特教学校或学校附设特教班。

3、项目执行学校班主任应按学年填写“受助学生经费支出情况”,并由受助残疾学生本人、残疾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字【见表一(2)】。学校财务应填写“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学年经费支出情况”【见表三】。

五、残联、教育部门职责分工

残联、教育系统总体职责分工:

残联系统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提出助学专款分配计划和资助标准,确定受助对象,动员家长做好残疾子女上学工作,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做好项目统计、材料积累、存档和数据库填报工作;协助教育部门了解、检查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单位

团场(个)

人数

助学形式

助学资金(元)

走读生(人)

寄宿生(人)

农一师

11

38

24

14

19680

*农二师

10

52

30

22

27840

农三师

10

57

33

24

30680

农四师

18

93

47

46

51920

*农五师

7

52

26

26

29120

*农六师

13

75

41

34

40880

*农七师

9

69

46

23

34960

农八师

8

74

50

24

37280

农九师

8

40

18

22

23040

*农十师

8

27

7

20

17200

建工师

23

23

9200

农十二师

4

24

21

3

10560

农十三师

3

22

18

4

10080

农十四师

4

1

3

2560

合计

109

650

385

265

345000

   说明:单位名称前加“*”号为国家专款助学单位,五个师,经费15万元,受助残疾儿童少年275人,其中走读生150人,寄宿生125人。未注符号的单位为兵团专款助学单位,九个师,经费19.5万元,受助残疾儿童少年375,其中走读生235人,寄宿生140人。


教育系统要参与确定资助标准、受助对象和项目统计工作;确定受助残疾儿童少年上学学校,选任和培训教师,提高入学率;为残疾学生提供有质量的教育,防止辍学;检查项目执行学校助学专款使用情况。

残联、教育部门职责分工:

兵团残联审批各项目师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并会同教育局制定项目指导资助标准、年度助学专款分师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组织有关人员督查各师项目执行进度、效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师残联会同教育局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师助学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团场(市)兵团助学专款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本师项目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并完善本师项目各类表格登记、统计和相关资料数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团场(市)工作。师残联向兵团残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的团场残联要积极协同教育科做好对受助残疾儿童少年人数的初审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并管理项目日常事务,向师残联、教育局报告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实施学校负责审核受助残疾儿童少年名单,安排好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为他们提供有质量的教育,防止辍学,按规定使用并管理好助学专款。

六、项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与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包括残联、教育部门在内的项目领导小组,残联要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日常工作,项目学校也要确定项目负责人,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在项目审批、执行、检查等环节上,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项目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各单位要将项目实施与各种助学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项目实施师团和学校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在对外宣传中要统一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印刷品、家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助学项目的意义、项目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使全社会了解和关注残疾人教育,使项目学校、教师,特别是每名受助学生和家长了解项目名称、内容、申请办法,知道资助标准与支出项目等,使扶残助学深入人心。

(三)强化资金管理与审计监督。各项目实施师团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中央助学专款与兵团助学专款要专款专用、足额拨付、按时到位,不得用于项目工作经费开支。项目学校要单列科目,核算彩票公益金支出。中央助学专款和兵团助学专款使用情况要接受国家和兵团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对资金管理不善,未按计划完成资助任务的项目实施师团和学校,兵团残联、教育局应责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调减或停止下学年中央助学和兵团助学专款。

(四)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各项目实施师团和学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收集、积累及存档工作。为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便于开展工作和监督检查,师团和学校要建立完善各类助学相关资料,内容完整,管理规范。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二师、五师、六师、七师、十师为中央助学专款;一师、三师、四师、八师、九师、建工师、十二师、十三师、十四师为兵团助学专款,各项目实施师团和学校要按助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既要重视项目工作结果,也要重视项目工作过程的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要建立定期分级报告制度,各项目师残联要认真总结助学项目执行情况,并按时向兵团残联提交“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学年执行报告”【见表四】,经兵团残联审核后,确定下学年助学项目具体资金数额并拨付。


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项目“十一五”实施方案
(高中及高中以上教育)

为加快兵团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扶持家庭经济贫困的残疾青少年接受教育,促进残疾人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2007年起,兵团每年出资金49万元,资助家庭经济贫困的残疾青少年助学活动,其中资助高中及高中以上受教育残疾青少年126人,经费29.5万元,基本解决贫困家庭残疾青少年接受高中和高中以上教育。

一、资助使用范围与资助标准

1、在校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及特殊教育职业中专和在外上特殊教育高中的残疾学生;大学新生及在校生(含特殊教育大学新生和在校残疾学生)。

2、高中生和特殊教育相同学历在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大学新生及在校生(含特殊教育大学新生和在校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二、受助对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2、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本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水平的优先;

5、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子女。

三、受助对象确认办法

1、残疾高中和大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师、团残联提出申请,分别填写“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项目高中和高等以上教育学生申请登记表”(见表二)。

2、申请资助的残疾高中和大学生由师、团残联、教育部门审核,按照分配名额,对初定受助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填写“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项目高中和高等以上教育学生花名册”(见表三),逐级报至兵团残联、兵团教育局审批。

3、受助残疾高中生、大学生人数和对象,每学年确认一次。

四、资金发放与管理

1、项目师残联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拟资助的残疾高中和大学生有关情况报兵团残联。

2、兵团残联、兵团教育局审核每学年各师残疾高中和大学生有关情况后,确定项目资金分师额度。

3、项目资金每年9月底前,由兵团残联、教育局、财务局拨至项目师,师残联按助学方案足额发放。2007学年高中和高等以上教育受助学生经费分配表(见表一)

4、项目师残联和项目学校对兵团助学项目资金要单列科目,专人管理,核算其支出情况。

五、项目宣传

1、各项目实施师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助学活动,宣传残疾人教育的重要作用和助学活动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带动更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认真履行其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项目实施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助学宣传活动,形式要健康活泼,积极向上,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形成助人为乐的氛围。

3、残联、教育部门和学校及受助家庭要共同开展助学宣传活动,使助学活动深入人心。

六、监督和评估

1、兵团残联、教育局将对兵团残疾人事业助学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项目单位没有能力完成计划目标,将终止项目执行,停拨项目经费。

3、各项目实施师、团和学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收集、积累及存档工作。要建立定期分级报告制度,各项目师残联要认真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并按时向兵团残联上报“ 年度执行报告”(见表四)。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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